2007年4月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律师:为见到女儿可用这三招
见习记者 陈锦

  因夫妻“冷战”,妻子汪某无法见到自己的女儿,在本报和当地派出所的介入下,妻子终见到了分离长达两个多月的女儿,但相聚仅30分钟后,丈夫又将女儿带走了。那么,母亲怎样能正常地见到女儿呢?昨日,记者采访了有关律师。
 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吕健律师认为,按照民法通则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,孩子的监护权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,因此,叶某将女儿带走数月,侵犯了妻子汪某对女儿的监护权。因此,汪某可以通过如下三种方式维权:可以监护权受到侵犯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;也可由社区、派出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召集夫妻双方进行调解;在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况下,还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让法院来判决由哪方行使女儿抚养权,另一方行使探视权。
  吕律师表示,夫妻关系不睦,对孩子的监护也会出现三种反常的状况:夫妻双方协议确定由哪方来行使抚养权;夫妻中的一方悄悄把孩子带走,不让孩子与另一方见面,以此来要挟对方,达到离婚、分割财产等目的;夫妻双方都不管孩子,使得孩子的监护权得不到保障。
  本报4月5日刊发的《她一把将日思夜想的女儿搂入怀中》报道后,许多热心读者来电为这位妈妈出主意。其中一位有类似经历的杨女士就是通过独特的方法,不仅见到了女儿,而且丈夫也回到了她身边。杨女士说,“你不要总是去打电话找你的丈夫,你不妨采取写信的方式,一封信写给丈夫,另一封信则写给孩子,不管孩子是否能读懂,因为你的丈夫会去阅读。你要让丈夫明白,你很关心孩子;你要让丈夫明白,夫妻俩的关系会影响孩子将来的发展。我觉得那样慢慢调整,孩子会回到你的身边的,甚至你的丈夫都有可能改变。”